(圖/PIXABAY)
台中市政府近日接獲民眾申訴,指出有部分旅行社在國外行程中,疑似以「小費」名義,向旅客統一收取固定金額,實際上作為領隊或導遊的報酬。對此,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指出,依據《旅行業管理規則》等相關規定,旅行社應自負領隊及導遊的薪資,不得以小費等方式轉嫁費用至消費者,相關收費亦不得具強制性。
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,小費的給付應完全出自旅客的自由意願,其金額、時機及對象,均不得由業者強制要求。若旅客因擔心服務品質受影響而被迫支付小費,建議可在返國後提出檢舉,並保存對話紀錄、錄音或錄影等證據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根據了解,部分業者會於行前說明會中提供小費「建議金額」,並於行程最後一日統一向旅客收取。但李善植強調,即使未支付小費,導遊與領隊的基本薪資應由旅行社依規定支付,不會因此影響其薪酬。
台中市消保官吳姓官員也指出,小費屬贈與性質,並無強制力。消費者若在非自願情況下支付,應妥善蒐集事證,避免事後遭業者辯稱屬「自願給予」。同時也提醒業者,應將人員報酬納入工作契約中,如有隱性收費或誤導性廣告行為,將移請交通部觀光署依法處理。
台中市府也呼籲,消費者如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「1950」,或透過行政院消保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,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。
旅遊小費vs領隊報酬,一張表看懂差別。(圖/台中市法制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