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性婚姻家庭申請自住房屋優惠稅率,適用對象再放寬。財政部於115年7月23日發布解釋令,同性婚姻關係的一方,與另一方的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的配偶,可比照直系親屬,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相關規定。

過去同性伴侶雖為法律上的配偶,但雙方家人不會因此成立民法上的姻親關係。若房屋由同性配偶的父母等直系血親居住並設籍,可能因不符「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」要件,無法適用自住優惠;新規定上路後,可比照直系親屬認定。

不過,放寬親屬認定並不代表自動適用優惠稅率,房屋仍須同時符合自住要件。一般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.2%;若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,並符合房屋現值門檻等條件,則可適用1%稅率。

自住房屋3項要件

・房屋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

・供本人、配偶或符合規定的直系親屬實際居住,並於該屋辦妥戶籍登記。

・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房屋不超過3戶。

符合條件者,記得於116年3月22日前,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。經核准後,當期即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;逾期申報者,將自下一期開始適用。

除了房屋稅,此次解釋令也放寬同性婚姻雙方親屬適用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等部分租稅優惠。實際適用條件各有不同,如有疑問,可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確認。